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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为建立和健全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督导组具体实施。教学督导组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其职责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调研,及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改进和改革的建议,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督促和指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应由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事业心、责任感较强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督导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组长主要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组会议,主持研究督导工作方法、步骤,组织本组成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每学期统一组织2——3次全院教学督导活动。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中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风、学风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的反映,如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考试、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的实施情况,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2.了解师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沟通信息。
  3.调查研究重点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情况与经验。
  4.协助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5.参与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工作。
  6.参与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7.配合学院进行校外教学点的教学检查。
  8.参加考场巡视工作。
  9.开展有关教学的专题调查与研究。
  10.每学期结束前向学院递交书面工作总结及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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