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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学风班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评优工作要求,结合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中心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教学中心共设评优项目五种:1、优秀班级;2、优秀学生;3、优秀学生干部;4、学生奖学金:5、学生进步奖。

                第二章 评选优秀班级

   第四条 评选优秀班级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骨干助手作用发挥明显。
   2、班级风气正。全班学生政治思想坚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班级,集体荣誉感强,完成工作任务好;遵章守纪,无责任事故,本学年无人受到违纪处分。
   3、学习氛围浓。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班级学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遵守课堂纪律好,本学年无无故旷课、违反课堂和考场纪律被处分人员。
   4、参加活动积极。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教学中心、班级组织的集会、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完成活动任务好,无无故不参加人员和干扰活动秩序的现象。
   5、教室(自习室)、寝室卫生良好。班级教室(自习室)、寝室卫生值日和检查制度健全;值日生工作认真负责,卫生打扫干净整洁。教室(自习室)、寝室卫生检查60%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班级评选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
  第六条 优秀班级评选比例:班级总数的10% 。
  第七条 优秀班级评选方法及奖励:优秀班级评选由班级申报(书面事迹材料);班主任集体讨论;学生工作办公室考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向教学中心办公会推荐;由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学年被评为优秀班级,由教学中心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选优秀学生

   第八条 评选优秀学生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道德品质优良。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无违纪现象;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群众基础好。
   3、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刻苦,无无故旷课和违反课堂纪律现象,各科学习成绩平均优良;积极参与班级、小组教学驱动活动,主动帮助辅导同学学习,集体荣誉感强。
   4、参加活动积极。能积极参加教学中心、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活动任务好;支持配合班主任工作,表率作用好。
   5、身体、心理素质健康。能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注重心理素质的锻炼与培养,体育考核成绩合格。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
  第十条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年级学生总数的3%。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方法及奖励:由全班学生推荐;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学生各方面表现情况,对照评选条件讨论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办公室考核合格报教学中心办公会批准。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同学,由教学中心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学生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注重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组织能力较强。积极参与班级建设,支持班主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较好。
   3、骨干作用明显。能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教学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4、自身要求严格。能自觉遵守教学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表率作用好。
   5、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刻苦,各科平均成绩优良,单科无不及格现象;积极组织协调班级、小组教学驱动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年级学生总数的3% 。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方法及奖励:由全班学生推荐;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学生干部表现及作用发挥情况,对照评选条件讨论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办公室考核合格报教学中心办公会批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由教学中心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300元),并将《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选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2、按照本学年综合平均学习成绩名次和现实表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评定。
   3、优秀学生干部可同时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
   4、本学年有补考科目的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5、受通报批评的学生,在评定本学年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6、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第二学年评上奖学金者,降低一个等级。
   7、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时间: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一等占年级学生总数2%;二等占年级学生总数5%;三等占年级学生总数8% 。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法:学生奖学金评选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按照评选条件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班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教学中心办公会批准。对获得学生奖学金者,教学中心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将《学生奖学金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给学生家中发喜报。

               第六章 评选学生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步奖是为了鼓励全体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设立的奖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步奖评选的条件: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刻苦,成绩进步较大。
   2、规范行为严格,改正错误明显,本学期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3、主动关心同学,师生关系改善,群众基础好转。
   4、关心班级建设,参加活动积极,集体荣誉感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步奖评选时间及办法:学生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第二学期初。学生进步奖评选由全班学生推荐,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学生工作办公室考核,报教学中心办公会研究批准。对获得学生进步奖者,由教学中心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应于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全体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mail:jlusoft701@163.com net@jlusof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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