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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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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促进行为养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教学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
4、有小偷小摸行为,经教育不知悔改者;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观看复制传播黄色音像制品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服从管理,辱骂、诽谤、殴打、报复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
6、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 对犯有第四条1至6款,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一年内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考察,可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知悔改,又犯有其他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视在校具体时间而定。
第六条 对偷盗(包括盗打电话,盗窃饭卡)、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偷盗、诈骗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偷盗、诈骗金额在500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走私国家文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有两次以上偷盗、诈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偷盗、诈骗未遂或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6、对于偷盗、诈骗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检举揭发者,视情节轻重,可适当从轻处理。
7、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者的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
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不论有无道理,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或其他名目为由,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后果者:
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酗酒滋事者的处分:
1、在校园内喝酒、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酗酒后打人者,按照第七条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酗酒后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50至1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150元至2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价值250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损坏价值500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的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的处分:
1、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流氓行为是指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为);
2、玩淫秽游戏、看黄色影碟、图片、录像、书报、画册和手抄本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隐藏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同一时期,一个人同时与两个以上异性保持恋爱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在生活作风方面,有严重伤风败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未经批准私自结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公共场所打闹,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集体活动时,有起哄、鼓倒掌、打口哨等行为,不听劝阻,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者;
3、在就餐或乘车时,有起哄、插队、打闹等行为,扰乱秩序者;
4、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者;
5、拒绝、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违反安全防火、用电规定者;
7、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者;损毁教学中心张贴的通知、通告、决定等张贴物者;
8、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等规章制度者;
9、在校园内打麻将或在教学中心规定以外的时间打扑克、下棋、跳舞、玩电脑游戏、看录像、放音像等;
10、参与非法传销者;
11、在校园内谈情说爱过分亲昵、拥抱、接吻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故意涂改、伪造学生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者;
13、在公物、墙壁上乱刻乱画者;
14、乱泼脏水、乱扔赃物者;
15、在禁烟场所吸烟者;
16、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校园网登录非法网站,观看不健康信息、图片、影视,发布反动言论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受处分后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问题者;
3、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4、在违纪问题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积极者;
2、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违纪事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处分后有关规定:
1、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第二学年评上奖学金降低一等;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两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4、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及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处分材料教学中心备案;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讨论,报主管领导审核,教学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日之内,可以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15日之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4、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告其家长。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应于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全体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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