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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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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秩序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教学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知识,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 教学中心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暂按学年制收缴,逐步向按学分收缴过渡。
第四条 对不同学习形式的学习年限规定如下: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学制四年,专科起点本科,脱产学制二年或三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教学中心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教学中心办理缴费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教务办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教学中心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教学中心同意,报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教学中心批准,报远程教育学院备案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取得学籍,领取统一办理的学生证,进行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教学中心请假,并报远程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教学中心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管理卡片、入学考试档案、学生考试成绩记录表、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学生奖励、处分审批表等材料。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教学中心设置的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修满学分者,准予毕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1周为1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才能获得学分。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做。学生获得的课程学分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试;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进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或课程结束后)考核和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六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登载成绩时,注明"缺作业"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所学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登载成绩时,注明"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考题、评分、考试组织方式均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有平时成绩的课程,要将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按原定比例核定后给出补考成绩。考查课总评不及格时,要在假期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补齐缺作,评完成绩。补考成绩记载办法:用斜线隔开,左上方为原成绩,右下方为补考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并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学中心同意报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能缓考。登载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低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登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如有舞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舞弊的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负责老师签名交学院教务办向学生公布,并记入成绩档案。已评阅的试卷由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一年,以便复查。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及时向教务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查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大学英语定为必修课。学生修完大学英语课程后应在教学中心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第六章 课程选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中心公布的开课计划,选修部分课程。如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应先学完先修课。学生不做选择时,教学中心默认全选本学期所开课程。
第二十六条 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任意改选和退选。若在开课后退选,本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毕业的学生可交费重修成绩在中等以下的课程。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教学中心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旷课。上课期间不准会客,不准使用手机、传呼机,不准说话、吵闹、吸烟。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由教学中心统一安排的课堂讲授、上机、实验、考试等集中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教学中心安排班主任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请假,经教学中心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 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的由教学中心领导批准。
第八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教学中心的规定补考。经过补考,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在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中心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教学中心为其保留学籍: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十条 教学中心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教学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教学中心教务办签署意见,经远程教育学院批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3、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留校学习的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退学由学生递交书面申请,教学中心领导审批,将有关材料报远程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要办理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成绩、毕业答辩不及格等原因,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而离校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作肄业处理(开除学籍者除外)。如已修满50%以上学分,发给肄业证明,否则,只发给部分课程进修证明。
第四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件。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精神,对教学中心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和程序见《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教学中心只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信息技术教学中心全体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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