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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考勤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教职工请假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时至11时50分,下午1时20分至5时。
  二、学院职工一律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工出缺勤登记工作。每月考勤结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统计,经主管院长审核后于当月28日前交学院办公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四、病假
    1、凡病假3天以上(含3天),须交医院诊断书。
    2、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4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批准。
    4、7天以上由常务副院长批准。
  五、事假
    1、请事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3天以上(含3天),由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批准。
    3、4天以上,由常务副院长批准。
  为保证此规定的执行,各部门必须认真考核。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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